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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三十八:《锅规•释义》第十一章 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作者: 发布于:2013/11/4 8:50:14 点击量:

 有一些使用单位误认为在突然停电的条件下,可以将系统中膨胀罐内的有机热载体排放出来,使其通过锅炉即可以起到冷却炉管和防止有机热载体过热超温的作用,可以采用此方法解决停电对于有机热载体及锅炉产生的安全影响。其实,在停电发生后23分钟内,即在膨胀罐的排放尚未来得及操作时,在燃煤锅炉炉膛600以上的炉墙温度作用下,炉管内停止流动的有机热载体已经发生严重的过热超温。由于炉墙材料的温度要比有机热载体最高允许使用温度高很多,其蓄热量也要比这部分有机热载体通过锅炉时能够带走的热量大很多,即使在膨胀罐内的有机热载体完全流经锅炉排出后,炉膛内部材料也不能被冷却至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以下,此时无法排出炉管的残留有机热载体仍然会受到炉膛内释放的蓄热作用而过热超温。同时,在系统紧急排放过程中,高温有机热载体还会与空气接触而被快速氧化,氧化和裂解产物的自燃点较低,而锅炉内温度较高且排空的炉管内存在空气,有可能会导致其中的氧化和裂解产物发生自燃。此外,被排出系统的有机热载体含有气态低沸物,其与空气混合后,还有可能在排放口周围形成爆炸性环境。所以,在停电情况下利用排放膨胀罐内介质冷却锅炉的操作方法,只会给有机热载体和锅炉带来更大的危害,或给系统留下安全隐患。

 为此,本条款规定对于炉体蓄热量较大的锅炉,如该地区有供电不稳定的问题,应当采取适当的供电保障措施,如实施双回路供电、将一台循环泵的供电接入应急供电系统,或设置一台由发动机驱动的循环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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