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热油不得直接用于加热或冷却具有氧化作用的化学品。2、根据锅炉的燃料及炉膛受热面的设计平均热流密度情况,导热油应在工作温度至少低于其最高允许使用温度10℃(电加热锅炉、燃煤锅炉及炉膛辐射受热面平均热流密度大于0.05MW/㎡的锅炉应低于20℃)的条件下使用。3.不同化学组成的气相导热油不得混用,气相导热油不得与液相导热油混用,不同化学和物理性质的导热油一般不应加入同一系统中混合使用,合成型液相导热油不宜与矿物型导热油混用。4、具有沸点和共沸点的导热油可以在气相和液相条件下使用,可以根据工艺需要提供其汽化潜热或显热使用。不具有沸点和共沸点的导热油只能在液相条件下使用,其提供的可使用热量为显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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