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附则
一 、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
本章共有2节,由“14.1解释权限”、“14.2施行时间”组成。
二 、条款说明与解释
14.1 解释权限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4.2 施行时间 本规程自 |
·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212条;《有机规》第36、37条;《小型规》第五十九、六十条。
《蒸规》第212条 本规程自
《有机规》第36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有机规》第37条 本规程自
《小型规》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小型规》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
·条款解释:因为《锅规》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颁布,因此也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本规程实施之日起,《蒸规》、《水规》和《有机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