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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第十四章 附则
作者: 发布于:2013/11/26 8:55:25 点击量:

第十四章  附则

 

、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

本章共有2节,由“14.1解释权限”、“14.2施行时间”组成。

、条款说明与解释

14.1  解释权限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4.2  施行时间

本规程自201361日起施行。1996819原劳动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1991520颁布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及1997214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的通知”(劳锅字[1997]74号)、19931128颁布的《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同时废止。

·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212条;《有机规》第3637条;《小型规》第五十九、六十条。

《蒸规》第212  本规程自19971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1987217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同时废止。

《有机规》第36  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有机规》第37  本规程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

《小型规》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小型规》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081日起施行。

·条款解释:因为《锅规》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颁布,因此也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本规程实施之日起,《蒸规》、《水规》和《有机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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