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 最高工作温度 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工作温度不应当高于其自燃点温度,并且至少低于其最高允许使用温度10℃。燃煤锅炉或者炉膛辐射受热面平均热流密度大于0.05MW/㎡的锅炉,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工作温度应当低于其最高允许使用温度20℃。 |
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有机规》第12条。
《有机规》第12条 有机热载体炉设计和运行时,有机热载体炉出口处有机热载体的温度不得超过有机热载体最高使用温度。
条款解释:本条款明确了有机热载体最高工作温度与其自燃点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规定了在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和最高工作温度之间,应当保留一个适当的温度安全裕量。本条款前半部分为新增条款,后半部分为修改条款。
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工作温度与其自燃点之间的温差与系统的操作安全性直接相关。如果有机热载体的工作温度高于其自燃点,在系统运行中发生泄漏的时候,泄漏出来的有机热载体容易发生自燃并可能引发火灾。反之,则能降低有机热载体泄漏后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是为了测定其热稳定性,在试验条件下确定的最高测试温度,而最高工作温度是其在实际使用中可能发生的真实操作温度。根据最高工作温度正确选择有机热载体,是保证锅炉及系统设计可靠性和运行安全性的基础,也是影响有机热载体使用寿命的关键条件。在实际生产操作中,由于工艺和操作条件的变化,或者在设计、制造及安装方面存在的缺陷,都能够使有机热载体的工作温度发生改变,甚至造成其过热超温,故选择有机热载体时应当对其预留适当的温度安全裕量。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工作温度应当低于其最高允许使用温度,二者之间的温差即为有机热载体的温度安全裕量。
有机热载体的热稳定性试验数据证明,其工作温度每上升10℃,由于热裂解原因造成的有机热载体变质率会在其原有变质率的基础上增加1倍。为此,对于已确定热稳定性的有机热载体,当其在不同热流密度的传热条件下工作时,应当根据所承受最大热流密度的情况,对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工作温度预留不等量的温度安全裕量,以确保其在长期高温工作条件下的安全性。根据良好的工程经验,在辐射受热面平均热流密度低于0.05MW/㎡的情况下,将有机热载体的温度安全裕量确定在10℃以上是相对安全的,而且是合理和经济的。对于燃煤锅炉及炉膛辐射受热面平均热流密度大于0.05MW/㎡的情况,由于燃料的燃烧特点及锅炉结构布置的限制,使得炉膛辐射受热面的热偏差较大,造成锅炉内有机热载体温度分布不均匀,因而此类锅炉的有机热载体的温度安全裕量应当增加至20℃以上。与此同时,还应当校核该条件下锅炉最高计算液膜温度能否满足不高于所选用有机热载体最高允许液膜温度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