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不同有机热载体的混合使用 不同化学组成的气相有机热载体不应当混合使用,气相有机热载体不应当与液相有机热载体混合使用,合成型液相有机热载体不宜与矿物型有机热载体混合使用。 |
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有机规》第30条。
《有机规》第30条 有机热载体必须经过脱水后方可使用。不同的有机热载体不宜混合使用。需要混合使用时,混用前应由有机热载体生产单位提供混用条件和要求。`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几种不允许混用的情况。是对《有机规》原有条款的规定加以修改,并对所限制条件予以明确。修改理由如下:
具有沸点或共沸点的合成型有机热载体可以在气相条件下使用,被称为气相有机热载体。具有一定馏程范围的合成型有机热载体和矿物型有机热载体只能在液相条件下使用,被称为液相有机热载体。
不同化学组成的气相有机热载体各自具有不同的沸点或共沸点。将不同化学组成的有机热载体混用,会使混合后的有机热载体蒸发条件发生改变,可能导致锅炉无法正常操作,或造成混合前后的有机热载体的蒸气饱和温度与其饱和压力不一致,甚至会发生锅炉及系统操作安全问题。
气相有机热载体和液相有机热载体在化学和物理性质上有明显的差别,尤其是在可蒸发性、饱和温度和饱和压力方面。为此,使用不同类别的有机热载体,其设备和系统设计条件是不同的,其操作条件也是不同的。气相有机热载体与液相有机热载体混用,对于气相有机热载体系统而言,可能会造成混合前后有机热载体蒸气的饱和温度与其饱和压力的不一致,对于液相有机热载体系统而言,则会造成系统内蒸气压过高。这两种情况都会引发锅炉及系统的操作安全问题。
以石油基矿物型基础油为原料生产的有机热载体被称为矿物型有机热载体。由化学合成工艺制成的物质或其衍生物生产的有机热载体被称为合成型有机热载体。矿物型和合成型有机热载体属于两类不同化学性质的有机热载体。
在二者混用的条件下存在技术和经济两个方面的问题。从技术方面说,首先需要明确被混用的有机热载体在高温条件下是否会发生化学反应或物性参数变化导致锅炉运行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此外,由于矿物型有机热载体组分混杂,在使用混合后的在用有机热载体过程中,无法通过现有质量检验手段及评价标准,有效监测其化学组分或某一个特定物性参数的变化程度,难以正确评定其品质变化的状况。从经济方面说,矿物型有机热载体因其组分混杂而不适宜通过回收处理方法改善在用油品的品质,而合成型有机热载体具有明确的化学组分和一致的物理性质,故对大多数发生质量变化的合成型在用有机热载体,一般适合利用简单的处理方法进行回收处理,以达到有效改善其品质,提高其使用安全性和延长其使用寿命的目的,同时也增加了合成型有机热载体的使用经济性。但二者混合后将会使合成型有机热载体完全失去回收处理的可能性,故而会造成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