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内安全阀设置和安装的要求。
保留了原规程中有关气相锅炉设置和安装安全阀的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适当的修改。有关液相锅炉不设置安全阀的原有规定被取消,安全阀检验的一般性规定被合并至新规程的第六章“安全附件”中。被保留和修改的内容包括在本条款中,新增了液相强制循环节流减压蒸发气相系统和液相锅炉装设安全阀的要求。修改原因如下:
对于自然循环气相有机热载体系统,除特殊情况外,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管线上不得设置切断阀门,故两个安全阀可以布置在锅炉上或其中一个可布置在与锅炉直接相连的用热设备上及供气母管上。关于在气相条件下工作的安全阀应在爆破片前安装一个截止阀的要求,各种规范及标准中对此要求的说法并不一致,主要的分歧在于如果该截止阀被误操作关闭,将会导致安全阀失效。为此,本条款中明确该截止阀应该是一个带有锁开功能的阀门,即当系统正常运行时,该阀门应处于全开状态,且阀门上的锁开装置应当被固定,使阀门无法通过手柄操作关闭,除非使用专用工具开锁后,方可利用手柄关闭该阀门。
《有机规》第16条第1款规定“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本体上可不装安全阀。”此项要求不太全面。关于液相锅炉安装安全阀的问题,主要考虑到锅炉进出口都装有切断阀门,由于锅炉本身就是系统的热源,当锅炉与系统的连接被切断后,就可能存在被加热导致压力升高的危险,因此该液相锅炉就必须设置安全阀。如果锅炉和膨胀罐之间未设置任何阀门时,则在锅炉上可不装安全阀。